(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华灿与任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建明;杨军;韩峰;岑周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66号原告:郑建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韩峰,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周聪,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明诉被告杨军、韩峰、岑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明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明撤回对被告杨军的起诉。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