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四川瑞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四川瑞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张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景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瑞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梓潼桥正街45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黄自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英,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四川瑞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