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六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05号 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庹新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 法定代表人宁振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斌,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达军,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市查桥新世纪工业园雅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健,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高公司)与被告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统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益高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宁,被告宁统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斌、赵达军,被告雅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廷芳、吴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高公司诉称,2007年,益高公司获得名称为“后罩(高尔夫球车EG2028)的专利,专利号为ZL20073002××××.0。近期,益高公司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的高尔夫球车后罩在外观造型、尺寸大小、工业应用上与益高公司的专利产品相一致,严重影响了益高公司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给益高公司造成损失。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销售与益高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一、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益高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二、赔偿益高公司损失及为制止该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45万元。 益高公司就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益高公司拥有ZL20073002××××.0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专利收费收据,证明益高公司的专利合法有效; 3、照片及实物,证明宁统公司及雅迪公司所生产的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侵犯益高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4、宁统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振兴手写材料,证明宁统公司与雅迪公司共同侵权。 被告宁统公司答辩称,宁统公司仅对涉案产品提供了喷涂作业,系由雅迪公司委托加工,产品结构设计是由雅迪公司自行完成。宁统公司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益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宁统公司对益高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宁统公司就其答辩提交证据: 宁统公司与雅迪公司签订的供货及质量合同,证明涉案的产品是由雅迪公司提供给宁统公司的,宁统公司仅是对这个产品提供喷涂作业服务。 被告雅迪公司答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不相同也不相似;二、雅迪公司也没有侵权行为;三、益高公司请求赔偿4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益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雅迪公司对益高公司提交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应该是侵权产品与专利六视图进行比对,而不是两个实物进行比对;证据4系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雅迪公司对宁统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侵权无关,本案争议的是高尔夫球车,而合同针对的是电动车外饰件喷涂,双方之间是其他的电动车外饰件的喷涂业务。 雅迪公司就其答辩提交证据: 网络下载高尔夫车球图样,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属公知设计,同时证明后罩凹槽的部分是用于安装电动车的电瓶的,后罩有两个部分的开口是用于安装高尔夫球车的车棚的需要,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具有外观的美感。 益高公司对雅迪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持异议,认为网页搜索没有公证,也没有翻译,不属于有效证据的形式要求。也不能够证明电动高尔夫球车的通用的设计。 宁统公司对雅迪公司提交证据持异议,认为未提供公证和翻译文件,真实性不能核实。 根据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认为,对益高公司、宁统公司、雅迪公司举证证据真实性均可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益高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经授权公告获得名称为“后罩(高尔夫球车EG2028)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2××××.0(该外观设计照片见附件一)。该专利处有效期间。 2010年8月,益高公司发现宁统公司正在进行喷涂加工高尔夫球车后罩,该后罩产品与其ZL20073002××××.0外观设计相一致,遂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宁统公司所喷涂加工的涉嫌侵权的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进行保全。法院依法作出(2010)苏中诉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并执行,扣押宁统公司喷涂加工的涉嫌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益高公司遂即提出侵权诉讼。诉讼中,宁统公司提交合同,证明上述涉嫌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系雅迪公司委托宁统公司作喷涂加工作业。雅迪公司对与宁统公司间整车装饰件喷涂服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合同针对的是双方之间其他的电动车外饰件的喷涂业务。但对与宁统公司间有其他电动车外饰件的喷涂业务主张,雅迪公司无证据提交。 经比对,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外观见附件二)与ZL20073002××××.0外观设计所涉商品相同,两设计均采用大致为正方型的大包围框设计,后罩前端面(主视图)采用上下折边设计,下边沿突起,两侧座椅安装位呈梯形隆起;后罩俯视面,外围均大致呈正方形,中下部大面积“凸”字型开口,“凸”字型开口上部两侧有窄长方形开口,上端设计长方形凹陷球槽,上部外围线条带一定弧线,但在两侧座椅靠背平台面线条的设计上有不同,ZL20073002××××.0外观两侧座椅靠背平台呈下抛弧线,被控侵权产品呈上抛弧线;后罩左右两侧均为对称设计,外抛圆弧车尾,多折角外鼓车毂,座椅端面为上下折边设计,下边沿突起,座椅靠背梯形隆起,但隆起度及隆起大小有所不同;车尾(后视图)均呈两柱形侧面及中部长方形低地板球槽设计,两柱型侧面上设计长方(带圆)型尾灯,两侧脚踏垫呈一定隆起,但后视面两侧外立面有一定差异,ZL20073002××××.0专利呈垂直线条,被控侵权产品呈现一定的弧度。 本院认为,原告益高公司ZL20073002××××.0号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处有效期间,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本案中,将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对,侵权产品在各视图中产品设计主要轮廓线条相近似,其中,主视图折边设计、左右视图车毂设计、俯视图外围及内开口分布及形状、后视图中尾部轮廓及车尾灯等设计要点相近似,虽也存在各视图中底边沿突起高低度不同,各视图中座椅靠背隆起度及俯视图中两侧座椅靠背平台弧线走向等设计细节的差异,但就以整体视觉效果及设计要部综合判断,应判定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与ZL20073002××××.0号外观设计专利应属相近似的设计,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落入ZL20073002××××.0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雅迪公司主张高尔夫球车后罩部分设计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具有设计美感,但其所举证据形成时间不能确定,不具有证明在先设计的证明力。且从雅迪公司举证网络下载其他生产商的高尔夫球车图片来看,与ZL20073002××××.0号外观设计专利及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的设计有较大差异,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与ZL20073002××××.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相近似性。 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根据被告宁统公司的举证,系雅迪公司委托其作喷涂加工,产品系雅迪公司制造。雅迪公司虽主张与宁统公司间合同另有所指,但并无证据证明,对被控侵权产品系雅迪公司制造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雅迪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益高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雅迪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宁统公司为雅迪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喷涂业务,该行为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要素形成无关,依法不构成侵权。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因益高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性质以及案件中宁统公司反映雅迪公司委托加工的数量等因素,并结合益高公司为制止侵权的费用,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雅迪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益高公司ZL200730024957.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雅迪公司赔偿益高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益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0元,由雅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诉状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附件一:ZL200730024957.0外观设计专利图片 附件二:被控侵权高尔夫球车后罩产品图片 附件三: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