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仓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敬龙与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龙,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仓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敬龙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郭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若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铭坤、陈枝生、钟石峰,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斗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方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龙与被告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敬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代理审判员  吴洪青人民陪审员  许 恒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