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安徽金信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联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信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张联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06号原告:安徽金信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来根,董事长。被告:张联水,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信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联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