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宗国飞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国飞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国飞,原杭州智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2011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安徽省芜湖市警方先行羁押,2011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后又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1年1月26日被移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2011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伟、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国飞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审理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国飞及其辩护人杨伟、李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至2011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宗国飞利用担任杭州智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骨科耗材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向公司谎称取得绍兴县中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骨科耗材供应权并以伪造手术跟台单等方式,向公司领取资金人民币727211元非法占为已有,后为掩饰资金去向又向公司帐户汇款人民币163704元。2010年11月19日、23日,被告人宗国飞向公司谎称取得绍兴县中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骨科耗材供应权,以需要向上述两家公司各缴纳人民币50000元的保证金为由,向公司领取资金人民币100000元非法占为已有。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宗国飞向公司谎称要向杭州英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骨科铆钉,以需要支付货款为由向公司领取资金人民币72000元非法占为已有,后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综上,被告人宗国飞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735507元非法占为已有。被告人宗国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和证人徐燕、韩其齐、张军、叶晓芬、陈永虎等人的证言、领付款凭证及清单、汇款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农行卡帐户明细、聘用合同、任职文件、工资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和被告人宗国飞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认为,①被告人宗国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②案发后被告人宗国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减少了被害单位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③被告人宗国飞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宗国飞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国飞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宗国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宗国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宗国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国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徐 莘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来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