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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444-1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某名下桂A×××××锋范牌小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名下桂A×××××锋范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