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大林与蓝立祥、高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林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立祥、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蓝立祥、高青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20日、201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高青到本院将执行案款2000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大林申请执行蓝立祥、高青民间借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