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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大林与蓝立祥、高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林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立祥、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蓝立祥、高青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20日、201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高青到本院将执行案款2000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大林申请执行蓝立祥、高青民间借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