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崔松文与崔升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松文;崔升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140号原告崔松文。被告崔升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松文与被告崔升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松文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松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崔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