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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汪坤与郭磊、潘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坤,郭磊,潘速,张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汪坤。被告:郭磊。被告:潘速。被告:张云辉。原告汪坤诉被告郭磊、潘速、张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