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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庞永辉与孙记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辉,孙记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庞永辉。被告孙记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辉诉被告孙记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永辉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永辉以证据欠缺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