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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78号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西路****。法定代表人:涂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侠。被告: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旺园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陕西红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307元由原告西安美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上款由原告预交)。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吴云举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