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渭南市人,无业。被告段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