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贵荣与陶成亚抚养费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荣,陶成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无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赵贵荣,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成亚,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原告赵贵荣与被告陶成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贵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宣玉洁,被告陶成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贵荣诉称,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婚生子陶前晨归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0元,然被告至今分文没有支付。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自2008年6月18日起,每年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成亚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说明现在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履行协议内容。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陶成亚自2008年6月18日起,每年支付原告赵贵荣子女抚养费50000元至其婚生子陶前晨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陶成亚承担。以上款项可以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文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