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豪龙木业厂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豪龙木业厂;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嘉善豪龙木业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三里桥村姚家浜**。法定代表人:余祥军,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豪龙木业厂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豪龙木业厂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豪龙木业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