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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洪华与许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华,许雅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彭洪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湛江市XXX,住该村。被告许雅君,男,成年,汉族,住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华诉被告许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洪华不依法律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志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