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洪华与许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华,许雅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彭洪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湛江市XXX,住该村。被告许雅君,男,成年,汉族,住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华诉被告许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洪华不依法律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志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