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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华成、王江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成,又名:赵健,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沂水县,无业。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2月27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承校,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江林,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平利县,职业:工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桂林,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平利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1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蓝诗祥主审,审判员钟秀芳参加评议;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来到惠州市金华悦商务酒店,赵华成诈以房地产公司名义租用该酒店A区5楼一号会议室,然后诈称公司招聘人员,要招聘人员到会议室面试。同时,被告人赵华成致电惠州市旺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诈称公司开会要用相机为由,要旺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送十一部尼康牌D7000相机到会议室。10时许,旺达数码城员工将相机送过来后,赵华成叫应聘人员带刘某上15楼拿货款为由,支开刘某。赵华成又要赖寅君帮忙安装一部相机,再以相机要搬到15楼为由,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等人将相机搬到金华悦商务酒店一楼,坐的士携赃物十部尼康牌D7000相机(共价值人民币75500元)逃离现场。以上赃物被赵华成卖给梁勇(另案处理)。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张桂林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人员抓获。3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张桂林打电话协助抓获被告人王江林,通过王江林打电话协助抓获被告人赵华成。2011年3月14日,梁勇家属退出赃款107500元,并已退回给惠州市旺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华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王江林、张桂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江林、张桂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华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人提起公诉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被害人损失已得到弥补,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华成能够如实陈述其所知的案情,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以上事实和情节恳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王江林、张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来到惠州市金华悦商务酒店,赵华成诈以房地产公司名义租用该酒店A区5楼一号会议室,然后诈称公司招聘人员,要招聘人员到会议室面试。同时,被告人赵华成致电惠州市旺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诈称公司开会要用相机为由,要旺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送十一部尼康牌D7000相机到会议室。10时许,旺达数码城员工将相机送过来后,赵华成叫应聘人员带刘某上15楼拿货款为由,支开刘某。赵华成又要赖寅君帮忙安装一部相机,再以相机要搬到15楼为由,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等人将相机搬到金华悦商务酒店一楼,坐的士携赃物十部尼康牌D7000相机(共价值人民币75500元)逃离现场。以上赃物被赵华成卖给梁勇(另案处理)。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张桂林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人员抓获。3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张桂林打电话协助抓获被告人王江林,通过王江林打电话协助抓获被告人赵华成。2011年3月14日,梁勇家属退出赃款107500元。以上赃款已退回给惠州市旺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材料,辨认笔录,相关单据,抓获经过,判决书,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华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江林、张桂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江林、张桂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表现,依法亦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赵华成、王江林、张桂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得到赔偿,故量刑时酌情从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华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江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张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金发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