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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钟某、梁某某、史某某与被告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发生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梁某某,史某某,安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钟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生原告钟某,男,2001年1月17日生法定代理人钟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生原告梁某某,男,1953年,1953年4月5日生原告史某某,女,1953年4月7日生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1年4月5日生被告安某,男,1983年9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宋某,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钟某某、钟某、梁某某、史某某与被告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发生纠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安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5万元。被告安某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请求过高,其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给付原告方5.8万元用于伤者治疗和死者的安葬。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安佳共计赔偿原告钟某某、钟某、梁某某、史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8000元,此前已付58000元,本协议生效当日再一次性支付14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45元由原告钟某某、钟某、梁某某、史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