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薛君与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薛君,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张薛君,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薛君诉被告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薛君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