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曹大曼与郑定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曼,郑定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曹大曼。被告郑定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大曼与被告郑定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大曼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大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曹大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