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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彭某某,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腾某某,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