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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喜与李勇、王兆连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66-1号原告:姜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兆连,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姜喜诉李勇、王兆连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姜喜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勇、王兆连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勇名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