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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国庆与赵雪利、慈溪市经济开发区金明车辆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庆,赵雪利,慈溪市经济开发区金明车辆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何国庆。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告:赵雪利。被告:慈溪市经济开发区金明车辆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赵雪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庆诉被告赵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两被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