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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841-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吕金英与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841-2号原告吕金英,农民。被告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被告张秀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吕金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英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原告吕金英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