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841-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吕金英与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841-2号原告吕金英,农民。被告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被告张秀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吕金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英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原告吕金英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