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任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高志良、高军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志良;高军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任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彬,联社职工。被告高志良,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被告高军会,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梁召镇北江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志良、高军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408元。审判长 刘石青审判员 张建民陪审员 续琳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