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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尹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台仙横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原告尹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陈某损害赔偿金4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在本地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无线索寻找,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