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齐某某,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齐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韩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