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齐某某,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齐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韩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