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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桔兴与顾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桔兴,顾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彭桔兴,经商。被执行人顾敏。申请执行人彭桔兴与被执行人顾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被告顾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桔兴货款16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桔兴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敏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