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潼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师某某,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人民陪审员 屈堪美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