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潼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师某某,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人民陪审员  屈堪美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