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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永平与夏文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永平,夏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平。被执行人:夏文波。申请执行人夏永平与被执行人夏文波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其银行帐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之日,被执行人仍拖欠8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9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