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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7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高波与被告刘广成、许兰、袁宏奎、沈中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高波,刘广成,许兰,袁宏奎,沈中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738号原告:袁高波,居民。被告:刘广成,居民。被告:许兰,居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亚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宏奎,居民。被告:沈中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高波与被告刘广成、许兰、袁宏奎、沈中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高波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高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