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梦进渔具有限公司与邹红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梦进渔具有限公司,邹红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慈溪市梦进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法定代表人:徐建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红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梦进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进渔具公司)与被告邹红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梦进渔具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梦进渔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梦进渔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红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溪市梦进渔具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