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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费纪霞与龚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纪霞,龚兆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费纪霞,个体经营。被告:龚兆军,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纪霞诉被告龚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纪霞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费纪霞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