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商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宁波市××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宁波市××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494-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宁波市××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区九龙湖镇××村。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宁波市××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某某、宁波市××机械厂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某某、宁波市××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如实际银行存款不足,则保全其相应的等值财产(以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吟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XX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