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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国立与王勉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立,王勉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杨国立,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勉群,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立诉被告王勉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立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国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