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智、许清仰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智;许清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智,某电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总经理兼唐山办事处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清仰,某电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财务经理兼唐山办事处主管会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智、许清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智、许清仰,辩护人马培德、付占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智利用担任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唐山分公司总经理兼唐山办事处经理负责财务审核报销的职务便利,被告人许清仰利用担任某公司唐山分公司财务经理兼唐山办事处会计的职务便利,在互相明知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财务制度,采取利用其他业务员名义报销的方式,虚报业务员费用。1、被告人刘智在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期间,采取让业务员李某填写空白报销单后,自己填写报销内容及金额,以李某名义报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446,900元,占为己有。2、被告人许清仰在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间,采取让业务员薛某帮忙为其填报差旅费报销单,以薛某的名义报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共计81,068元。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采取让薛某填写空白的报销单后,自己填写报销内容及金额,以薛某名义报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共计184,400元,共计占有公司财物265,4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智、许清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李某、薛某等人的证言;报销明细;某公司文件;唐山分公司关于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及工资证明;管理制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智、许清仰作为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智、许清仰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马培德、付占勇所提被告人刘智、许清仰所侵占金额中包含持有股的分红,及被害人某公司有过错,被告人刘智、许清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智、许清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智、许清仰主动部分退赃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刘智、许清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被告人许清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丽群审判员 梁庆松审判员 董振荣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