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严桂珍、刘明强与刘明强、汪惠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桂珍,刘明强,汪惠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54号原告:严桂珍。委托代理人:胡湘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强。被告:汪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桂珍诉被告刘明强、汪惠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桂珍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明强、汪惠莉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刘明强、汪惠莉存款7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严桂珍、汤惠民(公民身份号码××)存款7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