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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骏隆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建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骏隆食品有限公司,徐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骏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姜如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建和,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893号慈溪市骏隆食品有限公司诉徐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建和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骏隆食品有限公司54172.5元,另徐建和还应交纳本案执行费71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和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1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