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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黄某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黄某;张某乙;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11年2月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2011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张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月影、蒋文星、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在担任杭州玲珑计算机服务部网络管理员、收银员期间,伙同该服务部其他网管徐某乙(已判刑)、收银员杨某(已判刑),利用管理维护网络和收银的职务便利,采用删除营业记录的方法累计截留人民币63077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乙于2009年9月离职,至8月底共参与侵占营业款人民币33984元。被告人黄某于2009年9月16日起参与侵占营业款,累计达人民币26191元。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黄某至清波派出所投案。2011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北宜昌绿萝路聚众网吧内被西陵派出所民警抓获。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乙至河南尚庄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已退还部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岑某、徐某乙、杨某、杜某、王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数据统计清单、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工资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张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张某乙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 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