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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寄宁诉被告曹岩催交水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冯寄宁,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退休工人。被告:曹岩,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公安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寄宁诉被告曹岩催交水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寄宁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寄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寄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寄宁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