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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江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刘秀英,女,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江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秀英与被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秀英撤诉。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