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江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刘秀英,女,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江涛,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秀英与被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秀英撤诉。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