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桐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根福、蔡利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周根福,蔡利萍,高雪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432号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东路一舟车城内。法定代表人: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福,王庙镇荆山村南洋八组5号。被告蔡利萍,王庙镇荆山村南洋八组5号。被告高雪刚,盐官镇古邑路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根福、蔡利萍、高雪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根福、蔡利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根福、蔡利萍的起诉。审判员 强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