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厦门市保力顿服饰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威尼斯堡娱乐有限公司、欧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保力顿服饰有限公司,象山县威尼斯堡娱乐有限公司,欧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23号原告:厦门市保力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蔡塘工业区二层。法定代表人:黄毓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威尼斯堡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376号。负责人:欧建军,该公司董事。被告:欧建波,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保力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威尼斯堡娱乐有限公司、欧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以已与被告欧建波自行达成庭外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保力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原告厦门市保力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