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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龙丽萍、张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龙丽萍,张凤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丽萍,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张凤祥,男,1965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龙丽萍、张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人民陪审员  程 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