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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岑荣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冯伟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荣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冯伟挺,宋幼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岑荣清,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负责人:陈方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冯伟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宋幼琴,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荣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冯伟挺、宋幼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荣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9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