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刘志强、刘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刘志强,刘文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刘爱国,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景县。.被告刘志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住衡水市桃城区(冀T×××××号轿车司机)。。被告刘文玲,女,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冀T×××××号轿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志强、刘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