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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刘志强、刘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刘志强,刘文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刘爱国,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景县。.被告刘志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住衡水市桃城区(冀T×××××号轿车司机)。。被告刘文玲,女,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冀T×××××号轿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志强、刘文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