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2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桂芹与青岛市平度海绮艺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芹,青岛市平度海绮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2149号原告孙桂芹.被告青岛市平度海绮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彬,经理。原告孙桂芹与被告青岛市平度海绮艺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孙桂芹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退休证上载明退休时工作单位为平度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对于诉讼主体需要进一步落实,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芝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