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周铭武,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张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271元,剩余1万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春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