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白麦英与李传勇、李连明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麦英,李传勇,李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63号申请人:白麦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传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申请人:李连明,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人白麦英与李传勇、李连明交通事故纠纷,白麦英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传勇、李连明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连明所有的车辆,车牌:鲁HXXX**号低速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