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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白麦英与李传勇、李连明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麦英,李传勇,李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63号申请人:白麦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传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申请人:李连明,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人白麦英与李传勇、李连明交通事故纠纷,白麦英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传勇、李连明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连明所有的车辆,车牌:鲁HXXX**号低速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