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来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来安县华星建材厂与邬永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华星建材厂,邬永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来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来安县华星建材厂(以下简称华星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邵子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董斌,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永江,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星建材厂诉被告邬永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星建材厂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星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华星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费用1048.5元,由原告华星建材厂负担。审判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李有祥审 判 员  王飞兵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志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